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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献出或者使用成分血的,按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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