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 血液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市中心血站应当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