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可以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