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相关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广告发布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社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等,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宣传画、标语、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每年六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