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血源严重匮乏时,为了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无偿献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