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血源严重匮乏时,为了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无偿献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