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量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