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三条有效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合格血液总量为限。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免费使用血液。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