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合格血液,用于本市临床医疗;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