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4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票选举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