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