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条有效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