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四条有效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