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