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