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