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