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