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二条有效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