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