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一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