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