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