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