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