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