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有效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