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