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