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