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