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学生守则等社会规范;
(三)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四)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
(五)保护生态环境;
(六)传承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一)爱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主动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定点定时投放;
(五)采用献花、植树、网络祭奠等生态环保方式祭祀亲人;
(六)维护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八)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摆摊设点,不违规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物品;
(九)采用环保洁净的替代品,减少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二)观看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礼仪规范;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商业宣传、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器材;
(四)在办公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声;
(五)爱护市政、消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传播正能量,不发布和转载虚假、低俗、淫秽信息;
(七)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和习惯,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教学秩序;
(九)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等宠物,并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自觉排队等候,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主动减速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超速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使用共享车辆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有序停放,不损毁、侵占共享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进食和打闹,不影响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和谐友善相处;
(二)爱惜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违规布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五)不在公共空间堆放、吊挂物品,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配备无障碍厕位,做到干净、卫生、整洁,并保持开放。
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四章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行为监督活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和资金预算等情况。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平台等,受理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重点治理
(一)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违规排放油烟;
(四)践踏花草,破坏绿化。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乘坐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
(四)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五)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规载人载物。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二)在公共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
(二)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三)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一)使用者不规范停放,影响市容市貌;
(二)经营企业未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
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科学,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车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