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二)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学生守则等社会规范;(三)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四)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五)保护生态环境;(六)传承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