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支持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配备无障碍厕位,做到干净、卫生、整洁,并保持开放。

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