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