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二)观看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礼仪规范;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商业宣传、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器材;

(四)在办公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声;

(五)爱护市政、消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传播正能量,不发布和转载虚假、低俗、淫秽信息;

(七)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和习惯,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教学秩序;

(九)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等宠物,并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