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和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