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和谐友善相处;
(二)爱惜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违规布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五)不在公共空间堆放、吊挂物品,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