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不能当场改正,造成人员或者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