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自觉排队等候,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主动减速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超速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使用共享车辆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有序停放,不损毁、侵占共享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进食和打闹,不影响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