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主动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定点定时投放;
(五)采用献花、植树、网络祭奠等生态环保方式祭祀亲人;
(六)维护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八)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摆摊设点,不违规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物品;
(九)采用环保洁净的替代品,减少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