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设立公益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