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设立公益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