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平台等,受理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