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平台等,受理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