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下列养犬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二)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三)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