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下列养犬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

(二)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三)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