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