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