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规范;(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