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指数测评,适时向社会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行为监督活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