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可以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迁移。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公安机关接到学校安全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物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实验室、消防、水电气以及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六)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校园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
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未经中小学校、幼儿园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从校外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
学校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采取较长时间停课措施时,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在线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安全隐患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加强相关教学、科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操作和教师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教学、科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以及医学实验排放物的监督管理。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校外活动的,应当提前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逃生、避险的能力;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置
符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学校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一)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二)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侵占、损毁学校建(构)筑物、设施设备;
(四)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在校园及周边非法聚集、游行;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出现前款行为,学校或者学生、教职工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救助资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