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