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