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残疾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
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